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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艺术品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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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艺术品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分类:常见问题  发布:2021-06-25       阅读:

“商品”的属性比较明确,作为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成其为商品。但是,两者又是矛盾的,对商品生产者来说,目的是获得商品的价值,而要取得价值,必须让出其使用价值;对购买者来说,目的是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要获得其使用价值,则必须付出商品的价值。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对这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不能兼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这种矛盾对立,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解决。

因此,我认为商品的本质应该是含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属性并用于交换的东西。

艺术品的概念就不是那么清晰了,因为艺术史的书写并不是依循严格的艺术品定义进行筛选。当杜尚将男用小便池放进展览馆进行展出时,现成品(即传统意义上的商品)也进入了艺术品的概念。从这个角度来说,“艺术品”是包含“商品”的,但下这个结论显然非常武断,毕竟艺术品和商品在给人的感觉上还有一些些区别。

之所以只能从感觉上来说,是因为很多艺术品在创作之初就是为了否定艺术的定义,就是为了拒绝被定义。杜尚(没错,还是这位这老兄!)解释道:“(现成品)是一种拒绝对艺术进行定义的方式,因为您也不会给电下定义。”(尼玛!我觉得“电”的定义要比“艺术”清晰得多)因此,20世纪以后再试图为“艺术”下定义完全是一种作死的行为。

我只能凭借感觉,依循商品的定义方法,谈谈艺术品与商品的区别。两者肯定都包含价值,因为都需要通过社会劳动产生。艺术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即满足某一部分人的需求,包括对“美”的需求,对知识的需求,对政治宗教宣传的需求,对自我观念表达的需求,对性的需求……

区别主要在“用于交换”的目的性上,艺术品的产生的动机并不一定是为了“交换”,即艺术家并不是为了获得某物而从事艺术生产的。但我也不赞成认为艺术品是“无目的”的,按照康德美学思想中对“无目的性”下的定义,根本找不到历史上有什么艺术品是具有“无目的性”的。所以,我只能认为,艺术品的目的并不一定是用于交换,而可以有更丰富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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